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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2018版《实施细则》发布

  广东自贸区外汇改革试点又迎新进展。近日,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分别发布实施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两个文件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

  2018版《实施细则》对区内主体义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并创新性地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记者留意到,2018版《实施细则》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区内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方面,2018版《实施细则》新增了“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而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新规则对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作出了三项调整。其一,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以以外币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的外币可以办理结汇;其二,则是进一步明确承租人需提交的资料;其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的账户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汇市场方面,2018版《实施细则》创新性地新增“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2018版《实施细则》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参与主体方面进行了调整,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